申请人:广州致远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11476号“ZLG 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8548962号“Z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申请人,而商标局引证的第6629598号“Z.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为同一主体所持有,故二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又因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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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ZLG 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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