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金泽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36942号“金泽沃JINZEW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31878号“泽沃酒仓”商标、第41232176号“泽沃”商标、第46973944号“泽沃进口厨房”商标、第47171047号“泽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金泽沃”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含文字“泽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通过电子途径和全球信息网络提供广告空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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