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东方创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东方创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0306195号“阳光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头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全息图”。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19707988号“头条及图”、在先注册的第18051879号、第11752795号“头条”、第15190258号、第13563638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第15189530号、第18051881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记事器;视频显示屏”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06195号“阳光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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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阳光头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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