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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草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1-21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格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施丽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格赛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4218100号“蒙草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蒙草赐”,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72686号“蒙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18100号“蒙草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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