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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10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83189号“汉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82214号“汉及图”商标、第26276490号“汉疆 HAN JI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申请人百度公司显著性和知名度均很高的百度熊掌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地质研究、化妆品研究、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被商标局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现在生物学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与申请商标相冲突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技术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汉”、字母“DU”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汉 ”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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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汉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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