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坎波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坎波尔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867941号“PEU A PE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U A PEU”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52190H号“PE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无袖上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67941号“PEU A PE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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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PEU A PE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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