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园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园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1-21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营市军圣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营市军圣源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5989757号“园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园坨”指定使用于第33类“亚力酒;威士忌;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262号“沱TUO及图”、第4956170号“沱TUOPAI”、第927625号“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酒(饮料);酒(利口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54016号“坨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989757号“园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园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