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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条牛点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1-28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芭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芭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4851313号“头条牛点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头条牛点点”指定使用于第43类“酒吧服务;饭店”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5279510号“今日头条”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79363A号、第22968729号“头条”、第15279519A号、第27995749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第15279510A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非剧院、非电视演播室用照明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51313号“头条牛点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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