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老关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关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14

      申请人:北京大京九宾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513667号“老关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7161号“老关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此外,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7038号“关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52173号“关中宝GUANZHO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0年10月6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老关中”与引证商标一“老关中”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关中宝”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调味品、醋、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可可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老关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