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奈门摩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07133号“Halov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袜;服装;鞋;背心式紧身运动衣;药物用衣”小类的商标复审请求,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6925号“halo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11425号“HALO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65124号“HALOVE 娢娜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见第1745期《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对“袜;服装;鞋;背心式紧身运动衣;药物用衣”小类的商标复审请求,故有关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紧身胸衣(内衣);紧身围腰(女内衣);女式内裤;乳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紧身胸衣(内衣);紧身围腰(女内衣);女式内裤;乳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服装;鞋;背心式紧身运动衣;药物用衣”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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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alov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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