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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牛名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3

      申请人:张春冬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2151号“韩牛名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06777号“韩牛名家鲜”商标(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服务上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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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韩牛名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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