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博润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博润家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6805089号“臻百安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百安居”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9755号“百安居”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7类“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内容、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6791号“百安居”商标、第25215514A号“百安居微装”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百安居”,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服务“橱窗展示安排服务;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805089号“臻百安居”商标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进出口代理;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臻百安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