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2269489A号“中六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六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59553号、第1763906号、第3127519号“金六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米酒;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15159号“金六福”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金六福”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异议人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69489A号“中六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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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六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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