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蓬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新区通安亚菲亚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蓬威公司对被异议人高新区通安亚菲亚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248503号“PHUNW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HUNWA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用户界面设计用计算机程序”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PHUNWARE”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我国在先使用“PHUNWAR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PHUNWARE”作为其商号在我国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48503号“PHUNWA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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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PHUNWA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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