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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壶水养生堂”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4-22

    申请人:北京肽康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18893号“一壶水养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5815号、第1142733号、第4960066号、第108105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在先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显著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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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一壶水养生堂”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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