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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光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1-21

      异议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289265号“紫光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紫光悦”指定使用于第31类“未加工的谷物;植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38736号、第18734272号“紫光”商标、第4991178号“清华紫光”商标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1类“食用鲜花;小麦;鲜水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紫光”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89265号“紫光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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