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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盬月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31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9日对第48336358号“盬月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第6563370号“蓝月亮”商标、第38401172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将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抄袭他人品牌的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信息;

      2.行业排名;

      3.所获荣誉;

      4.纳税证明;

      5.审计报告;

      6.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7.相关证书;

      8.相关决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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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盬月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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