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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手酒 KUAI SHOU JI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31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5日对第22951277号“快手酒 KUAI SHOU JI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4439349号“快手及图”商标、第18459783号“快手”商标、第14439348号“快手及图”商标、第14439351号“快手及图”商标、第22291429号“快手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快手”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快手”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囤积商标,名下大量商标系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恶意明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14、有关申请人及“快手”品牌的媒体报道、官方网站及企业照片、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奖项、社会价值报告、公益活动情况;

      15—19、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亦未构成对申请人“快手”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无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合理、合法,具有使用需求,不存在囤积商标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四川省大邑酒乡酿酒厂出具的证明、领导考察照片及相关报道、视频截图、河北深情敬梨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就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其余意见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41类“节目制作”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广告、节目制作”等商品或者服务在功能用途、行业领域、通常效用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亦未构成商品与服务类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快手”商标的抢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快手”字号、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快手”商标在“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盘中餐茅”、“老三角LAOSANJIAO”、“老广府老二中”、“老广府革新版”、“迎驾亭”、“习定”、“习故事”、“革新版荷花”、“革新荷花别样红”、“青山海神”、“快手”、“快手盘中餐”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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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快手酒 KUAI SHOU JI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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