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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蜻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31

      申请人因第23582507号“竹蜻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8963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04月07日至2021年04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及授权双方资质证明;

      2、被授权人服务开展的合同、发票;

      3、被授权人宣传品牌及服务的宣传册、宣传视频、宣传网页等;

      4、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资质证书。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4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4月06日。2021年04月0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证据2、3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被授权人为他人提供无线电广播、通讯设备出租等服务。证据4中的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等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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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竹蜻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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