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第1240999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第1240999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5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默沙东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华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099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4681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在“1.人用药;2.医药制剂;3.化学药物制剂;4.医用药物;5.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6.药用化学制剂;7.胶丸;8.医用诊断制剂;9.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申请人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发现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百度检索网页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与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签订的放射性药品转让协议、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销售发票。
      2、被申请人与常熟市金点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订印合约书、发票。
      3、放射性药品照片、产品包装、屏蔽罐、外箱照片。
      4、第10届中日韩放射性药物科学学术会议服务协议及发票、展会照片。
      5、被申请人与上海思采文化传播中心签订的不锈钢字制作合同及发票、标有复审商标的华益分子影像研究院照片。
      6、被申请人及其员工所获荣誉。
      7、2017-2019年部分PET医用试剂产品订单附中译文、商业发票附中译文、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的药品注册批件。
      9、医学行业学术会议参展合同、发票、参展照片、宣传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5相同。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未经公证,对真实性存疑。其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是对医用同位素、医用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证据,属于0501第(二)部分商品,非指定的0501第(一)部分商品。
      申请人提交百度百科对“锝【99】”、“碘【131】”放射性同位素/物质的介绍、百度百科对“屏蔽罐”的介绍、百度百科对“PET”技术和氟脱氧葡糖注射液的介绍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1.人用药;2.医药制剂;3.化学药物制剂;4.医用药物;5.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6.药用化学制剂;7.胶丸;8.医用诊断制剂;9.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我局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其将复审商标制作成不锈钢字体用于华益分子影像研究院门牌,证据6为被申请人等所获荣誉,上述证据不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对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信。证据7、9中部分订单、发票、参会时间显示在指定期间之后,对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仅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放射性药品、医用放射性物质上的参展及商业使用。鉴于放射性药品、医用放射性物质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1.人用药;2.医药制剂;3.化学药物制剂;4.医用药物;5.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6.药用化学制剂;7.胶丸;8.医用诊断制剂;9.医用化学制剂”商品在药物原料、功能性用途、储存和运输方式、医疗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部分,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1.人用药;2.医药制剂;3.化学药物制剂;4.医用药物;5.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6.药用化学制剂;7.胶丸;8.医用诊断制剂;9.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人用药;2.医药制剂;3.化学药物制剂;4.医用药物;5.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6.药用化学制剂;7.胶丸;8.医用诊断制剂;9.医用化学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第1240999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