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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9-23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邓安余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26901号“兴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60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邓安余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中,从未停止,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授权书;
      2、广州市亿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3、采购合同、送货单、产品购销合同、发票;
      4、“兴发”商标品牌产品的照片以及包装箱。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部分字迹不清楚,且未经公证,真实性存疑,不予认可。其他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纰漏较多。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工人防护面罩;安全带;耐酸胶鞋;护目镜;安全网;报警器;耐酸手套”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3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授权证书,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广州市亿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时间自2014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广州市亿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用以销售安全帽、橡胶手套等商品。这些合同显示的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标是复审商标,合同有发票予以佐证,而安全帽、橡胶手套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工人防护面罩;安全带;耐酸胶鞋;护目镜;安全网;耐酸手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安全帽、橡胶手套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工人防护面罩;安全带;耐酸胶鞋;护目镜;安全网;耐酸手套”商品上的使用。另,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多份销售发票、产品和产品包装图片。综上,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工人防护面罩;安全带;耐酸胶鞋;护目镜;安全网;耐酸手套”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在这些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报警器商品与上述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也未提交其在报警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在报警器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工人防护面罩;安全带;耐酸胶鞋;护目镜;安全网;耐酸手套”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报警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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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兴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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