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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le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08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辉标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4日对第22185900号“Sole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使用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43244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是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而是恶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LESSO”商标构思、相关报道、商标注册申请情况;在先裁决;被申请人情况及其名下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获得的荣誉;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情况;销售情况;企业行业排名及纳税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视觉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其在茶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已具有知名度。申请人举证的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裁定结论的当然依据。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前述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该条款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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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Sole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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