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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娇原满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5-06

      异议人:广东现代汉方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春明

      委托代理人:厦门品冠联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现代汉方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春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5578918号“娇原满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娇原满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营养师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22092号、第29143236号、第29127427号、第29143269号“娇原满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药物饮料、膳食纤维、人用药”等、第29类“肉、食用燕窝、食用海藻提取物”等、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娇原满满”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与“娇原满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78918号“娇原满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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