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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MEVER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3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9092号“GAMEVER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12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141875号“赣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476497号“YANGS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76128号“格瑞恩 GERU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30440号“GENVENDON 爵意威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无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吊牌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五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在构成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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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GAMEVER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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