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09005号《关于第53010289号“简璞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第17198807号“简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其权利人上海厨禾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15日被核准注销,且在案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通常情况下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注销,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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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简璞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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