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70493号“乐维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实际使用需求申请的,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宣传推广和使用。申请商标的提交并未超出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的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如果不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类似情况其他企业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LEVC”的介绍;2、申请人官方网站关于集团概况的介绍;3、申请人相关新闻报道;4、申请人的实际控股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和列表打印页;5、汽车行业其他企业名下商标列表打印页;6、2019年和2020年的全国申请人商标申请量排行榜打印页;7、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或诉讼判决书打印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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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乐维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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