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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口才”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5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贺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霆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市锦江区贝特尔艺术学校
      委托代理人:中炬知识产权代理(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92589号“星口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5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05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狗”、“谷歌”等常用搜索网站进行搜索,未曾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查阅了近三年来有关的行业杂志、报刊等,亦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是成都最大的少儿艺术连锁学校,并根据不同课程进行分部,形成各自独立的专业课程。“星口才”为语言表演、播音主持、普通话考级、舞台表演课程的专属商标。答辩人设置了专门的教学场地与教学设备提供教学活动,组织并参加各类活动。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三年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所获荣誉、星口才语言艺术学校讲师介绍;2、《全国青少年语言表演艺术测评的合作协议》;3、复审商标在校内被使用的照片、组织活动照片;4、经公证的微信中复审商标使用情况;5、招生简章及课程表等原件;6、被申请人定制的阅读期刊原件;7、被申请人的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8、2015-2018年的财务报表、完税证明;9、被申请人校长相关信息及注册商标列表;10、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演艺合作合同、培训合同以及相应的经公证的收据、发票等;11、部分授课老师的劳动合同、工资转账凭证、社保证明等;12、部分学员的报名收据、课堂实践情况、获奖及考级证书等;13、其他视频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证据及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并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的证据2、4、7、11基本一致。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复审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或未显示时间,或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1月7日经核准注册在第41类学校(教育)、经营彩票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3年11月6日。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及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为一所培训学校;证据10为被申请人与多家案外人签订的演艺合作合同、培训合同等,其中与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西部鞋都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武侯直销鞋城活动合作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第一场活动于2015年12月11日展开,第二场活动于2015年12月26日展开,西部鞋都公司提供活动费用叁万元整,该协议的保障方案中明确第一场活动的表演者为被申请人“星口才小主持”班共80名学生,并提交了部分现场照片及中国工商银行打印的收款业务回单凭证、与成都市龙泉驿区四川师大附属上东小学(以下称上东小学)于2016年1月17日签订的《学校特色课程建设合作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的合作项目包括“星口才小主持人”等特色课程,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开具给上东小学的培训费发票,并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打印的收款回单凭证、与成都拓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合作项目包括“星口才”小主持人等素质教育课堂,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7月4日,并提交了被申请人开具的培训费发票;证据11、12中部分授课老师的劳务合同中明确被申请人聘请其担任教学部(星口才小主持)职员,学员的报名收据中亦体现“星口才”中级、高级等课程。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规定期间内在其指定的学校(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幼儿园服务与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其校长出版图书的证据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除上述服务外的流动图书馆、图书出版、体操训练、动物训练、经营彩票服务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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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星口才”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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