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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19

      异议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金
      异议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28290516号“周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周墨”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板鸭;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6810号、第9331176号“周黑鸭”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 HE YA”商标、第13015838号、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板鸭;猪肉食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时,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板鸭;肉;非活家禽”等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企业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290516号“周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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