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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岳绿森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19

      异议人一: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刘文彪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春市双阳区艾佳涂料厂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正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文彪对被异议人长春市双阳区艾佳涂料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5822658号“百岳绿森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岳绿森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门;建筑用非金属硬管;非金属建筑材料”等。   异议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3414号“长白绿森林”、第8403409号“绿森林小屋”、第17544550号、第21348610号“绿森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颜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票据、广告宣传合同及票据、荣誉证明等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刘文彪引证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第22635006号“百姓绿森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成品木材;制家用器具用木材;铺地木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822658号“百岳绿森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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