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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MIERE DE VIE”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01

    申请人:美安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8766277号“LUMIERE DE V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6382号商标、第32375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产品介绍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LUMIERE”与引证商标一“LUMIERE”、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LUMIERE”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淀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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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LUMIERE DE VIE”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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