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斐娜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倩
异议人上海斐娜晨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174411号“贝斐娜晨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贝斐娜晨佳”,指定使用于第25类“睡眠用眼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73553号“斐娜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73843号“斐娜晨”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本的出版;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发展历程介绍及现场图片、2015年至2017年异议人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我国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不会对异议人的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74411号“贝斐娜晨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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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贝斐娜晨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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