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钢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钢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1033022号“不锈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锈头条”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出租;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广告脚本编写;商业询价”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08127号“头条”、第19707980号“今日头条”、第15130045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代理;样品散发;广告传播”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方式、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和抄袭其知名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33022号“不锈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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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不锈头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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