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宾果(香港)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宾果(香港)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4056509号“HANE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NE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13381号、第16240414号、第16913331号、第16796036号、第16240413号“HANES及图”、第3992484号、第16240416号、第16900267号“HANES”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8类“背包;手杖”、第24类“装饰织物;无纺布”、第25类“服装;领带”、第27类“地毯;垫席”、第35类“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CHAMPIONWATCH”、“CHAMPIONWOLF”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HANES及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细微,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在答辩中并未对其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56509号“HAN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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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ANE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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