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雪霞
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雪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3273191号“淼尘小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淼尘小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糖果;蜂蜜;面包;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谷类制品;糕点;冰淇淋;茶;调味品”。异议人引证的第15908554号“小罐XIAOGUAN及图”商标已无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26843号“小罐茶”、第17362127号“小罐茶馆”、第16791551号“小罐茶XIAO GUAN T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冰淇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糖果;蜂蜜;面包;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糕点;冰淇淋;茶;调味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小罐”,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73191号“淼尘小罐”商标在“茶饮料;糖果;蜂蜜;面包;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糕点;冰淇淋;茶;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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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淼尘小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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