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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润心”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01

      异议人:中科润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国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鼎浩巨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润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鼎浩巨合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257842号“中科润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润心”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服务;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合作协议、实习基地协议、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信息、异议人与李冬签署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李冬曾是异议人员工,对异议人及其在先使用的“中科润心及图”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指定使用的“培训;商业培训咨询服务;教育考核服务;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商标所使用服务在内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经异议人许可,被异议人于上述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侵犯其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257842号“中科润心”商标在“培训;商业培训咨询服务;教育考核服务;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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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中科润心”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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