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州圣祺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州圣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6907250号“圣祺美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祺美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黄色糖浆;糖豆;豆沙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9786号“美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人造咖啡;咖啡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07250号“圣祺美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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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圣祺美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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