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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夜探索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19

      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望都机械龙户外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望都机械龙户外装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867036号“暗夜探索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暗夜探索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引擎盖;汽车底盘;陆地车辆传动齿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8782号“EXPLOR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陆地;航空和水上运载器”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592533号“EXPLOR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67036号“暗夜探索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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