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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7864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17

      申请人: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瑞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86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6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荣誉证书、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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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第497864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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