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龙江九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龙江九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5-22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苗新

      委托代理人:九域云(西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苗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8期《商标公告》第38522807号“龙江九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江九三”,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莲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64434号、第3710721号“九三”、第15575450号“九三农场”、第16755512号“九三臻香”、第27842536号“新九三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豆;烹饪用亚麻籽油;烹饪用蛋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九三”,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14927号“一品龙江”、第1490260号“JIUSAN及图”、第12049050号“93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食用油脂;非活水产品”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食用大豆油”商品上的“JIUSA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翻译其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22807号“龙江九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龙江九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