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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2892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1

      申请人:本雅(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2892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86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异议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6053号重审第0000000928号裁定不予其核准注册,异议复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9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8950号决定不予其核准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4455号“唐伯骑士TOB.G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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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第142892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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