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璞瑞帝丝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左舍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璞瑞帝丝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左舍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489660号“PT GENERAL TEXTIL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PT GENERAL TEXTILES”,指定使用于第21类“水晶工艺品;牙刷;清洁用布;拖把”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73460号“PRESTIGIOUS TEXTILES P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软垫;窗帘杆;窗帘轨”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73456号“PRESTIGIOUS TEXTILES P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标签布;纺织品壁挂;毡”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73457号“PRESTIGIOUS TEXTILES P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非纺织品壁布;墙纸;非纺织品壁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PT GENERAL TEXTILES”作为商标实际使用于“水晶工艺品;牙刷;清洁用布;拖把”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89660号“PT GENERAL TEXTIL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PT GENERAL TEXTILE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