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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弗拉基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7

      申请人:临沂弗拉基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至诚至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对第25393686号“弗拉基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第11804635号“弗拉基米FULAJ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了约2000件商标且被申请人股东之一还开设了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天猫平台经营情况;
      3、被申请人股东之一名下多家公司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0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步器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约2000件商标,其中包括:“超级马里奥 SUPER MARIO”、“解放者”、“STANLEY史丹利”、“MAO KING”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耳机、手机壳等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弗拉基米”由无固定含义的文字组合而成,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约2000件商标,其中包括“超级马里奥 SUPER MARIO”、“解放者”、“STANLEY史丹利”、“MAO KING”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诸多商标,且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未损害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且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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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弗拉基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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