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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老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7

      申请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屯明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9日对第16319886号“蜀老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立于1979年,是国内最早从事吸油烟机生产的企业之一,发展至今在厨房电器领域内具有领导地位,“老板”是申请人的重点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96853号“老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申请人的“老板”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荣誉证书、广告宣传、销售等相关材料;
      3、相关行政决定、裁定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其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经过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17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消毒设备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续展处于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文字“蜀老板”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老板”,且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或为系列商标等,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了本案引证商标,且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对于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会淡化其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商标的显著性,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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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蜀老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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