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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4600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31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60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46294号“TTH”商标、第15434107号“广天华 GT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元素等方面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对外文进行艺术化设计构成图形,其整体亦可识别为英文GTTH,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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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第594600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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