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77243号“上海农商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上海农商银行”既为申请人简称,也符合其全称之缩略表述,同时也符合行业惯例,且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上海金融报刊登-上海农商银行简称启用公告;媒体报刊报道;宣传广告;搜素引擎打印件;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刊报道、广告宣传、相关搜索引擎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上海农商银行”作为申请人名义简称,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故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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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农商银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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