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一束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88539号“e代销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能够依据其日常生活经验对商品的功能作出正确判断,并不会出现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还通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会出现致人误解的情况,故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注册成功的情况、商标的使用与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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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e代销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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