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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唤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25

      申请人:湖南省理想国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1322号“因为唤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备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并将其作为企业服务的标志,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经查询,带有“因为”、“唤肤”二字的商标成功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店铺、微信公众号使用截图;申请人各分店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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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因为唤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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