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宁亮洁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08944号“天碧然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7422号商标、第892236号商标、第626083号商标、第516212号商标、第8096009号商标、第50601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系列引证商标未进行积极使用,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官网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衣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肥皂;洗衣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汉字“碧浪”,且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主要显著识别汉字“碧浪”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天碧然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