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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果云吞岭南文化及图”(立体商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5

      申请人:广东省增城市正果经济发展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得道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1日对第22077234号“正果云吞岭南文化及图”(立体商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由地名“正果”构成,且“正果云吞”已经成为正果镇的一种美食文化象征,并且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被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在指定的服务上申请注册和使用正果云吞商标,容易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正果云吞”是正果镇的特色云吞文化和云吞食品的通用名称,亦是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特点。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超期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存在显著差异,且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字号已构成知名字号。争议商标中的“正果”源于被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特色以及独特的品牌理念设计而成,并非源于地名“正果镇”,同时,“正果云吞”并未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亦不是云吞食品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是一家主要经营云吞美食的餐饮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在餐饮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名下争议商标及“正果”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早已与被申请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信息;2、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搜索“正果云吞”的网页界面;3、裁定书;4、查处侵犯“正果”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资料;5、加盟授权书、加盟店照片;6、部分荣誉;7、餐具、菜单照片;8、广告、报道视频;9、合同及收据;10、宣传资料;11、品牌证书协议书;12、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其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致使其字号权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现有在先字号权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正果云吞岭南文化”是餐厅等服务上的通用名称或型号,争议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是由“正果云吞岭南文化”及卡通形象组合而成的立体商标,整体尚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正果云吞岭南文化”一词已成为“餐馆”等服务上形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的常用词汇,故争议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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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正果云吞岭南文化及图”(立体商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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