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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刷牙行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9

      申请人:汕头市佳爽日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格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5123号“刷牙行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不易产生误导。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刷牙行动”组成。若将该商标使用在牙膏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若将其使用在除牙膏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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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刷牙行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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